(2016)沪0114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伏满良与冯治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365号原告伏满良,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被告冯治君,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伏满良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满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0.85元,减半收取315.42元,由原告伏满良负担。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胡惠萍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