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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伏满良与冯治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365号原告伏满良,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被告冯治君,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伏满良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满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0.85元,减半收取315.42元,由原告伏满良负担。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胡惠萍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