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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龙伟与张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伟,张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766-1号原告王龙伟,居民。被告张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伟与被告张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鹏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鹏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