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道宏诉林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宏,林小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846号原告陈道宏,男,194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XX钦,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小雄,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宏诉被告林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2元,由原告陈道宏负担。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