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道宏诉林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宏,林小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846号原告陈道宏,男,194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XX钦,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小雄,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宏诉被告林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2元,由原告陈道宏负担。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