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561号原告:李海霞。委托代理人:陈冰、冯李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霞与被告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9.00元,减半收取1234.50元,由原告李海霞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昌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