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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561号原告:李海霞。委托代理人:陈冰、冯李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霞与被告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9.00元,减半收取1234.50元,由原告李海霞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昌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