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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保定宇丰橡胶有限公司与李金枝、李远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宇丰橡胶有限公司,李金枝,李远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307-1号原告:保定宇丰橡胶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被告:李金枝。被告:李远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宇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枝、李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金枝、李远建十一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李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凯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