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保定宇丰橡胶有限公司与李金枝、李远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宇丰橡胶有限公司,李金枝,李远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307-1号原告:保定宇丰橡胶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被告:李金枝。被告:李远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宇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枝、李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金枝、李远建十一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李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凯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