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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8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毅与胡延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胡延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8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汉族,住址:镶黄旗。被执行人:胡延冬,男,汉族,住址:正镶白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28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延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借款40000元、利息16400元,案件受理费605元,执行费755,共计57760元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延冬在中国农业银行锡盟白旗支行营业室的银行存款5776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德木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木 斯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