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永货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57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王永货,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永货罚金纠纷的(2015)安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货应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货有可供执行价值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永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