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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生亮与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厂、孙振军、王忠金、吕洪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生亮,孙振军,王忠金,吕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19号申请人陈生亮。被申请单位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厂。法定代表人张守义,系厂长。被申请人孙振军。被申请人王忠金。被申请人吕洪君。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生亮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振军、王忠金、吕洪君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生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孙振军名下的坐落在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三组,使用面积为4492.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东集用(2013)第042101XXX号,将被申请人王忠金名下的坐落在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三组,使用面积为48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东集用(2013)第042101XXX号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吕洪君名下的房屋,座落在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三组,建筑面积181.20平方米,房权证:东字第074X**号、建筑面积241.60平方米,房权证:东字第074X**号、建筑面积181.20平方米,房权证:东字第074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如有变化或需处分上述财产,须向本院报告或经本院同意后处分,并将处分所得与本案相适应部分提交本院。查封期间,上述财产归被执行人孙振军、王忠金、吕洪君保管、使用。二、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