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冬秋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秋,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335号原告王冬秋,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李斌,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王冬秋诉被告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冬秋负担。审判员  易宗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