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冬秋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秋,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335号原告王冬秋,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李斌,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王冬秋诉被告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冬秋负担。审判员 易宗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