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玉与河南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河南东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张玉,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小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诉被告河南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0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月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