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彩田与董新红、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田,董新红,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23号原告:王彩田,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董新红,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经理。被告:王洁,女,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彩田诉被告董新红、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彩田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洁的起诉,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田撤回对被告王洁的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