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鞠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327号原告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168号。委托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