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大军、崔莹、田云、郎丽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大军,崔莹,田云,郎丽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410号原告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文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磊,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莲,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大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告崔莹,女,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田云,男,1976年出生,蒙古族。被告郎丽娟,女,1982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大军、崔莹、田云、郎丽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大军、崔莹、田云、郎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大军、崔莹、田云、郎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