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兆雷与被执行人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雷,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周兆雷,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樑。申请执行人周兆雷与被执行人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建劳人仲案(2015)第3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裁决支付给申请人工资76025元。因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周兆雷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我市没有车辆、房产、土地可供执行;截至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为0元,除此之外,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兆雷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宁建劳人仲案(2015)第36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仲伯君审 判 员 王扩军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