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3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美得与钱全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得,钱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3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美得,男,1974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11974********,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高浜新村**幢***室。被执行人钱全根,男,1966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6********,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青剑湖花园二区***幢***室。申请执行人朱美得与被执行人钱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钱全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美得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410元,由被告钱全根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钱全根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持有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3日,双方自愿达成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6年12月底前将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执行到位1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10841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执行线索提供,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铭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