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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梁某、林某甲与付某、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林某甲,付某,林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2381号原告梁某。原告林某甲。被告付某,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林某乙,出生年月不详,系付某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林某甲与被告付某、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