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陈怡文、陈辄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怡文,陈辄文,金国良,吕振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怡文,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辄文,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金国良,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审被告吕振宁,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9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俊代理审判员 周 喆代理审判员 熊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卞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