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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丹与被告冯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662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生于1991年9月20日。被告冯某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冯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何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冯小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