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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滨湖区苏三保冷冻食品经营部与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湖区苏三保冷冻食品经营部,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971号原告滨湖区苏三保冷冻食品经营部。被告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原告滨湖区苏三保冷冻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苏三保经营部)与被告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咖喱盒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三保经营部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咖喱盒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三保经营部诉称:咖喱盒子公司结欠其餐饮用产品货款226262.95元元,现要求咖喱盒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26262.95元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26262.95元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咖喱盒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苏三保经营部与咖喱盒子公司签订《采购配送合同》一份,约定,咖喱盒子公司向苏三保经营部采购餐饮用产品,就苏三保经营部向咖喱盒子公司配送餐饮用产品达成如下条款:产品名称:(以咖喱盒子公司实际收货名);产品数量:以咖喱盒子公司实际产品数量为准;产品价款:商品定价,苏三保经营部每月25日前应向咖喱盒子公司提供报价清单,双方协商同意后按合同定价执行(以每月报价清单双方签字确认为准)等;结算方式:双方在每月10-15日内核对上月送货清单,其对账依据为咖喱盒子公司的收货单,该单据上必须有苏三保经营部的确认签名及咖喱盒子公司收货人的检验、过磅后签收确认的签名日期;苏三保经营部应向咖喱盒子公司提供账户信息及全额发票,付款周期为60天,本合同签订日起满1个月收到发票后,咖喱盒子公司开始支付第一个月的货款,之后均为当月见票支付上月的货款(金额以双方确认的收货单为准),付款方式为银行汇款或转账支票;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双方还对产品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作出了约定。2015年2月2日至同年3月30日,苏三保经营部累计向咖喱盒子公司配送各类餐饮用产品226262.95元。2015年4月29日、同年5月27日、同年6月29日,苏三保经营部累计向咖喱盒子公司开具金额为229067.97元的发票。苏三保经营部以送货单金额向咖喱盒子公司主张货款226262.95元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采购配送合同》、送货单、发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咖喱盒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相应答辩权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现有证据,咖喱盒子公司结欠苏三保经营部餐饮用产品价款226262.95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咖喱盒子公司收货后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苏三保经营部有权要求咖喱盒子公司支付价款226262.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26262.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滨湖区苏三保冷冻食品经营部价款226262.95元并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26262.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滨湖区苏三保冷冻食品经营部预交,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滨湖区苏三保冷冻食品经营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人民陪审员  邓明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欣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