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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行审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康喜江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康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91行审0000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庭凯,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郝敬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喜江,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康喜江的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丽红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