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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梁崇才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崇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监3号罪犯梁崇才,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在地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博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梁崇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玉中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改判梁崇才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2013年3月12日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了(2015)贵刑执字第9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崇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21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发现该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3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优秀报道员、2013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1月止,累计奖励分124.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崇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三课”教育;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优秀报道员、2013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查该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规定,原判对该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只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无立功表现,因此对该犯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本院(2015)贵刑执字第9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崇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贵刑执字第927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梁崇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陈香妙审 判 员  苏洁平代理审判员  王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继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