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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世坤与戴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坤,戴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063号原告:孙世坤,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戴诗松(代诗松),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孙世坤诉被告戴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世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诗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世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坤撤回对被告戴诗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孙世坤承担。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望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