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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广民故意伤害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2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夫妇于王某夫妇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贾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眼部、耳部,用脚踹王某胸部、腹部,王某被打倒在地。造成王某头部、面部、身体多处擦伤,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22日,贾某甲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夫妇于王某夫妇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贾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眼部、耳部,用脚踹王某胸部、腹部,王某被打倒在地。造成王某头部、面部、身体多处擦伤,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1月22日,贾某甲投案自首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杜某甲、李某甲、刘某、李某乙、贾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杜某乙、贾某丙证言,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容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雷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