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秋容诉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秋容,王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99号原告江秋容,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王岚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珍,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雄,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江秋容诉被告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秋容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双方同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秋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5元,由原告江秋容负担。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