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执字第76号申请人: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济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5)济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济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王纪玖助理审判员 谢高锋助理审判员 都晓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