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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顺达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75号罪犯朱顺达,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顺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朱顺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我院于2015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朱顺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顺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顺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顺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