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杜某与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杜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75元,由原告杜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董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