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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章红、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李章红,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2-2号原告张鹏,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太平新村,居民。被告李章红,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民主南路,居民。被告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开发区广通南路。法定代表人李章红,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永强,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李章红、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章红、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李章红、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60元,减半收取15680元,由原告张鹏承担。审判长  薛沙荣审判员  申晓娜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