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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四会市嘉盈五金熔铸厂、佛山市文尚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会市嘉盈五金熔铸厂,佛山市文尚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四会市嘉盈五金熔铸厂,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迳口工业园。投资人梁玲凤,被执行人佛山市文尚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法定代表人关尚垚。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文尚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291789.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永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