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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9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林、杨依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9535号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庞爱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慧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林,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杨依群,女,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同被告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林、杨依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