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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福志与陈丽荣、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志,陈丽荣,林某,林婷玲,林欣欣,林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702号原告陈福志,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陈丽荣(CHAN,LAIWENG),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被告林某(LAM,CHIKIN),男,1999年7月18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被告林婷玲(LAM,TENGLENG),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被告林欣欣(LAM,IANIAN),女,1993年8月3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被告林春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志因与被告陈丽荣、林某、林婷玲、林欣欣、林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林春强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码头镇仙美村10组的房屋一幢(所有权证号:23XXXX07),价值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避免被告转移财产导致本案难以执行,原告陈福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春强名下址在南安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号:23XXXX0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海根审 判 员  周梅清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萍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