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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灵璧县虞姬乡。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系教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朱某在银行代发工资人民币2500元,至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业银行灵璧支行城关营业所,账号:122204010400009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尤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