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李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75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廖林,行长。委托代理人贾佳,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镇,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与被告李镇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建行北京分行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北京分行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六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