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万元、徐美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万元,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2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万元。被执行人徐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万元、徐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万元、徐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万元、徐美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