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兴国、彭登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陈兴国,彭登容,易晓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1547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主任刘福俊。被告陈兴国,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彭登容,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易晓波,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兴国、彭登容、易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兴国、彭登容、易晓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