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498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新华,遵义市道真自治县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程孟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仕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