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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498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新华,遵义市道真自治县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程孟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仕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