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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853号申请人赵某某,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8年1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凤文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银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