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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钟敏、吴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钟敏,吴丽,杨国萍,林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350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中山路69号。负责人陈若虹,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钟敏,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申请人吴丽,女,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申请人杨国萍,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申请人林松波,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申请人钟敏、吴丽、杨国萍、林松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敏、吴丽、杨国萍、林松波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56371.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敏、吴丽、杨国萍、林松波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56371.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