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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968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刘奔旭。委托代理人何治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成都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席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