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彦国与郭义、陈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国,陈四海,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彦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陈四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郭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款3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