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彦国与郭义、陈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国,陈四海,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彦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陈四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郭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款3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