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执复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健与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张健,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执复51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康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祝,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健,男,藏族。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簇锦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方东风,总经理。申请复议人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以下简称新城西城投中心)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执异8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在该院审查新城西城投中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过程中,新城西城投中心认可该院在执行程序中扣划185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经过其同意,故新城西城投中心以未经其书面同意和告知为由,申请将执行款1850000元予以退还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川01执异88号执行裁定,驳回新城西城投中心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新城西城投中心称:一、(2016)川01执异8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复议人从未认可或同意扣划行为。二、扣划行为违法:1.执行法院扣划前后均未向申请复议人送达法律文书;2.申请复议人依据政府审计结果,已不欠被执行人款项;3.申请复议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将扣划款项支付申请人错误。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执异88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执异88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执异8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用才代理审判员 茅 勇代理审判员 章 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