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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龚萍与熊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萍,熊素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668号原告龚萍,女,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熊素梅,女,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萍诉被告熊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龚萍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佩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