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执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毛丹与过益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丹,过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441号申请执行人毛丹。被执行人过益民。申请执行人毛丹与被执行人过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过益民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毛丹借款80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应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过益民负担。因过益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毛丹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过益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过益民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过益民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过益民未缴纳公积金。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过益民名下有坐落于锡山区东亭街道资景路22-3-506室(所有权证号XS1000299911)房产1处,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且有其他法院首封,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9日轮侯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现申请执行人毛丹暂不要求处分该房产。因被执行人过益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过益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丹与被执行人过益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确认过益民结欠毛丹款项80950元及利息,二、还款方式,自2016年5月起每月的25日前过益民支付毛丹1000元,直至还清上述欠款。综上,本案执行标的80950元、相应利息及执行费1150元均未执行到位。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毛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过益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毛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过益民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毛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