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韦上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上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36号罪犯韦上建,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江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上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洪等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998.52元,与同案人马世柱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韦上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18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韦上建曾于2011年8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韦上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上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上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3.7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上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上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洪等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998.52元,与同案人马世柱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至2024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