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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某某_亚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亚生。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亚生。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亚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亚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某某·亚生流窜至西安市长安区某某大学某某校区附近伺机实施盗窃。后某某·亚生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女,23岁)横穿马路,于是尾随上前,从被害人衣服口袋扒窃财物,窃得一张饭卡和一包餐巾纸。在其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亚生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亚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亚生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因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亦可依法从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亚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田 力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