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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培进与蒋干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进,蒋干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杨培进,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610。被告:蒋干劲,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8116。原告杨培进诉被告蒋干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16日、3月25日通知原告杨培进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杨培进在收到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培进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文国盛审 判 员  阮明俞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嘉豪黎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