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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蔡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深,男,公民身份号码×××61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深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蔡深在其自家门口看见停放着其父亲蔡某之前卖给邓某的一辆摩托车,并且该辆摩托车没有锁上防盗锁时,顿生歹念,即返回其睡房拿走其父亲蔡某留下的锁匙将该辆摩托车启动盗走。第二天10时许,蔡深驾驶该辆摩托车到雷州市××水镇××水××渔民古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被告人蔡深将所得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花光。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该车被盗时值款2662元。破案后,追回该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邓某。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深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深又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望能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蔡深在其家门口看见停放着父亲蔡某之前卖给邓某的一辆摩托车,并且该辆摩托车没有锁上防盗锁,于某生歹念,便返回其睡房拿走其父亲蔡某留下的锁匙将该辆摩托车启动盗走。次日10时许,被告人蔡深驾驶该辆摩托车到雷州市××水镇××水××渔民古街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被告人蔡深将所得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花光。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该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2662元。破案后,缴获被盗的摩托车已于2016年2月3日由侦办机关发还被害人邓某。另查明,被告人蔡深在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期间,主动如实交代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又查明,被告人蔡深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29日刑满被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扣押的两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蔡深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赃款赃物收据、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字(2016)19号被盗窃摩托车价格鉴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图及现场照片等;5、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6、证人李某、冯某、蔡某的证言;7、被害人邓某的陈述;8、被告人蔡深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蔡深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深是为了吸毒而盗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蔡深在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蔡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再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