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白志良与邸树军、白占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志良,邸树军,白占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志良。委托代理人李义金、张军凯,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邸树军。委托代理人张金忠,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占发。上诉人白志良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志良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志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志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9元,减半收取8114.5元,由上诉人白志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