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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郑天祥与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天祥,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郑天祥,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名山县红岩乡。被执行人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行思庙,组织机构代码58647505-3。法定代表人王述贵,系公司经理。郑天祥与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天祥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8783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后予以兑付案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烽塬线材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条件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