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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县支行与李海军、吴宇飞、刘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县支行,李海军、吴宇飞、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10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海军、吴宇飞、刘宝。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县支行与李海军、吴宇飞、刘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军、吴宇飞、刘宝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